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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
我国法律对董事总经理忠实义务的规定
来源:北京市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bjsgsvip.com/ 时间:2014/12/17 14:43:12
我国法律对董事总经理忠实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产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二)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称谓)、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上述人员所任职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亲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按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按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