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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结构安排


来源:北京市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bjsgsvip.com/ 时间:2014/11/6 17:40:12

  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结构安排

  1、员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目前我国关于员工持股所占总股本的份额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做陆也差别非常大。我们认为,确定职工股的份额的标准应当是:首先,员工股份必须达到足以使员工股东代表能凭员工股的份额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中去,并足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只有这样,员工股的参与决策权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其次,员工股的比例又不能太高,太高就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从而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那么,多大比例才是适当呢?由于员工股份的认购应遵循员工自愿原则,故通常不直规定员工持股比例的最低限。关于员工持股比例的上限,视公司设立的方式不间,应采取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份比较集中,员工持股的比例的上限为不超过公司股本的30%为宜;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散程度不同,有的公司持股30%的股东尚不能控制公司,而有的公司持股5%的股东就足可以控制公司了,故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以规定员工所持股份总额不得超过第一大股东为宜。

  2、员工持股的内部分配

  员工持股既具有职工福利的属性,又具有密切职工与公司关系的作用。在员工持股的内部分配上,既要考虑员工对公司(包括改制前企业)做出的贡献大小,又要考虑员工将继续做出的贡献大小和责任轻重。通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龄、工资、当前岗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经营管理者和主要技术骨干持股比例要高些,与普通员工拉开档次,使持股收入成为其年收入的主要部分,从而调动他们勤勉尽责的积极性,井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对于员工购股内部分配的具体方案,陆律不宜做出规定,应由公司自行决定。鉴于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公司确定职工购股内部分配比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如深圳市政府于1997年制定的《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规定,"公司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怯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第10条)"公司应制定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第ll条)

  对于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一般员工之间持股比例的差距有多大是比较合适的,目前的做怯也不统一。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的规定是:"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或lO倍。"(第13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第14条)。而《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zb法》第13条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实践中应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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