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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

解读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来源:北京市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bjsgsvip.com/ 时间:2014/9/2 15:49:04

       3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据悉,该指引是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时在吸收了证监会先后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之后,对1997年制定并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面修订。上市公司须依此修改各自的章程。  公司回购股份新增两种情形  新指引规定,公司可在四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份。原指引规定了两种: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新指引增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情形,这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股票来源;新增“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此规定保护了持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公司僵局”现象的发生。  高管半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收益归公司  新指引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同时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生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起诉  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新指引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新指引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应对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负责  依公司法的规定,新指引修改了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明确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特别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等。  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过半  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并非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即“内部人”,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这些内部人极可能为追求利益,频繁利用关联交易等违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进而损害股东利益,而且这种掏空的行为更具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为此,新指引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防范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一些问题较多、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期间,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原指引有关“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客观上导致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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